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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葡译中翻译案例
Update Time:2023.06.04 Source: Clicks:211
采矿合伙协议 盖章:钻石勘探的矿业合作社
(钻石开采) 北隆达,坎布洛,ZAGE号,
KAUNGOLA II.RL
纳税编号:5419014831
缔约双方分别为:
KAUNGOLA II.RL(考恩戈拉二号)矿业合作社:私营性质的联营企业:其地址为:罗安达省,VIANA(维也纳)市,Zango(赞哥)三区,Oases(绿州)住宅区,K空间街道,第九巷道,235号房。纳税编号:5419014831。法人代表为:Ana Bela Fernandes Cristóvão 女士(安娜·贝拉·费尔南德斯·克里斯托万),拥有职权来缔结与履行此协议,下文中简称为协议甲方。
北京鸿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编号:5000417920,其地址为:罗安达省,VIANA(维也纳)市,客栈市区,Sonangalp(索南加尔普)街区,14公里处,122号房,法人代表:SHUN WANG (王舜),身份:经理。下文中简称为协议乙方。
鉴于:
a) 甲方持有采矿许可证(钻石),编号为:168/03/33/T.E/ANG-MIREMPET/2019, 开采区为32公里,位于Nzagi(恩扎吉),位于北Lnda(仁达)省,见附件1.
b) 为了促进甲方的采矿活动,自发自愿地与乙方缔结采矿合伙协议。
c) 乙方承认甲方关于上述许可证方面的权利。
d) 乙方拥有该领域中管理能力、财务实力和专有技术,且有兴趣与甲方合伙作业,以促进钻石的勘探及商业化活动。
双方宣布,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并愿意受到下列条款以及民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一条
(对象)
1. 本协议针对的是,甲方和乙方进行的钻石勘探和商业化活动,且获得许可,其钻石勘探许可证编号为:168/03/33/T.E/ANG-MIREMPET/2019,见附件1.
第二条
(性质)
1. 本协议的缔结并不代表双方组建了某个公司,或是其它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2. 双方这种对于钻石勘探及其营销活动的团结行为并不延伸到双方其它任何的法律关系中。
第三条
(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订且直接款项输入到矿区之时生效,也就是双方约定的3千万宽扎到位。注:上述金额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给对方。
第四条
(合伙工作的管理)
合伙工作的管理主要由乙方负责,但需在一名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这名监督人由甲方来任命。
第五条
(责任)
作为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甲方,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a) 办理好开始钻石勘探及商贸活动所需的一切文件。
b) 在本合伙协议存续期间,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c) 确保工作设备或技术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入开采区。
作为掌握着技术和财力的乙方,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a) 支付开始钻石矿勘探及商贸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
b) 做好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好人员、钻石的贸易、账簿、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支付税金),且在甲方的监督之下进行。
c) 所有与钻石的勘探及商贸活动有关的开销均由乙方来负责。
a)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以投资人的身份,对合伙工作进行管理,自勘探和商贸活动开始起,至合伙关系结束。
b) 支付工作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c) 招聘人员,并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切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中的规定。
d) 拟定钻石勘探和营销的政策,直至合伙关系结束。
e) 确保员工的工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款项可以按时发放。
f) 与所有工人及服务提供商的签约,也属于乙方的责任,且乙方是唯一的责任人。
g) 为了行使管理权,并更好地监测业务的进展,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是甲方指定的其他人提交关于活动情况的报告。
h) 依据本合同的条款向甲方进行付款。